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36號

原告 曾金發

被告群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彩

黃賢貞

黃光正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先閱卷並於庭前進狀 陳明 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全體姓名。被告請於開庭前先進狀說明本件有無選認清算人,是否由原負責人黃寶彩擔任清算人,或依法由被告公司全體股東擔任,並附上相關會議或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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