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536號
原告 曾金發
法定代理人 黃寶彩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先閱卷並於庭前進狀 陳明 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全體姓名。被告請於開庭前先進狀說明本件有無選認清算人,是否由原負責人黃寶彩擔任清算人,或依法由被告公司全體股東擔任,並附上相關會議或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7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