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黃建超
訴訟代理人 陳者翰 律師
被 告 劉宇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金銀 間給付合會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658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又原告等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
110年度雄救字47號受理中,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
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
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
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