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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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911號
原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高雄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傅耀南
訴訟代理人 張素甜
上列原告與被告前進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房屋使用費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1,1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