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54號聲請人即被告 劉頴霖 上列當事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劉「穎」霖之記載,應更正為劉「頴」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對於更正或駁回更正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但對於判決已合法上訴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3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含當事人欄、主文、附表及附圖),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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