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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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8號聲請人甲○○住○○市○○區○○○000號之88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父女關係,相對人於民國105年10月10日離家出走,不知去向,失蹤迄今已逾7年,仍然毫無音訊,生死不明。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156條聲請對失蹤人 殷卉蕎 為死亡宣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戶籍謄本、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1件為證,惟相對人於108年4月25日尚有勞保加保紀錄,並於108年5月25日退保,且其健保仍在加保中,又於110年6月17日有就醫紀錄,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電信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足證相對人並無失蹤滿7年之情事,是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受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