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379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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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7974號

債權人 吳嫻慧

債務人 田釗吉

上列當事人間會面交往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經本院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4年5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昶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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