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767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水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依林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伍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4月3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上訴人提起本訴原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故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應為230萬元,經本院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並對第一審判決全部表示不服,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655元,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補繳上開金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俞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劉寶霞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