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986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國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羅棟守黃東隆羅棟宇羅慧鈺 、羅嘉雯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吳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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