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89號上訴人即原告曾家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因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