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9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53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應於犯罪事實欄更正或補充記載事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第一行「..,以『設定動產抵押』分期付款方式,向..」。
㈡第十行、第十一行「...為自己不法之利益,『於九十四年
四月五日』將該標的物以十五萬元典當予臺中市○○路○段『二九四之三號大正汽車借款工商融資公司』,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裕融公司」。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4年11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