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0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07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0779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巷12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0年間至民國92年間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台幣27萬2、674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72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甲○○自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台幣27萬2、674元整及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置之不理,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2月20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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