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