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甲○○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無罪。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65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甲○○被訴公共危險部分無罪。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