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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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重訴緝字第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重訴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徐正安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四一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死亡,此有新竹縣北埔鄉戶政事務所出具之戶籍謄本及財產法人為恭紀念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誌誠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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