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除字第336號聲請人仲樺財務處理商行法定代理人 簡廷安
一、按聲請除權判決,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此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所明定。本件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聲請程序即有不備,有命補正之必要。
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