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九十八年度簡字第一四二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