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172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債務人 潘建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陸仟柒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