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19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1910號債權人 劉書華 債務人 李婉宜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住居所、年籍資料或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