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6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633號原告華盛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龍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 律師被告宏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江秋弘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銘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8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書記官吳宜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