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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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原告 鄭聿甯
鄭聿婷 鄭聿雯 前列之人法定代理人 黃麗雲 訴訟代理人 沈惠珠 律師被告 郭慧貞
鄭正地 鄭麗華 張喜美 (即 鄭正華 之承受訴訟人) 鄭敦仁 (即鄭正華之承受訴訟人) 鄭尊仁 (即鄭正華之承受訴訟人) 鄭景鴻 (即鄭正華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張喜美、鄭敦仁、鄭尊仁、鄭景鴻為鄭正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本件原告鄭正華於民國106年1月20日死亡,有 除戶謄本 及張喜美等人於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家訴字第20號聲請承受訴訟狀在卷可參,張喜美、鄭敦仁、鄭尊仁、鄭景鴻為鄭正華之繼承人,且均未拋棄繼承,自應由上開四人為鄭正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茲因上開四人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上開四人為鄭正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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