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親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親聲字第631號聲請人 黃源和 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明龍 等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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