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巫淵涼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2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巫淵涼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淵涼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罪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
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編號十一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九所示之罪,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在卷可考。復查附表編號八、九及十一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案件,附表編號一至七及十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而本件受刑人已於附表所示之罪執行時,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就該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有其105年04月08日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逾有期徒刑5年7月。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前開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受刑人於上開聲請表一併請求檢察官就其所犯本院103年度六簡字第332號、103年度訴字第717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705號等案件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部分,並非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執行刑之範圍,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本院自無從審酌,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附表:受刑人巫淵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9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犯罪日期│102年08月01日│102年07月20日│102年08月1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102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102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年度案號││67號│67號│6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實││度訴字第2號│度訴字第2號│度訴字第2號││審├────┼──────────────┼──────────────┼──────────────┤││判決日期│103年05月26日│103年05月26日│103年05月2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決││度訴字第2號│度訴字第2號│度訴字第2號││├────┼──────────────┼──────────────┼──────────────┤││確定日期│103年06月11日│103年06月11日│103年06月11日│└────┴────┴──────────────┴──────────────┴──────────────┘┌─────────┬──────────────┬──────────────┬──────────────┐│編號│四│五│六│├─────────┼──────────────┼──────────────┼──────────────┤│罪名│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藥事法第83條第1項│├─────────┼──────────────┼──────────────┼──────────────┤│犯罪日期│102年07月26日│102年08月01日│102年05月2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102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102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年度案號││67號│67號│6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實││度訴字第2號│度訴字第2號│度訴字第2號││審├────┼──────────────┼──────────────┼──────────────┤││判決日期│103年05月26日│103年05月26日│103年05月26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決││度訴字第2號│度訴字第2號│度訴字第2號││├────┼──────────────┼──────────────┼──────────────┤││確定日期│103年06月11日│103年06月11日│103年06月11日│└────┴────┴──────────────┴──────────────┴──────────────┘┌─────────┬──────────────┬──────────────┬──────────────┐│編號│七│八│九│├─────────┼──────────────┼──────────────┼──────────────┤│罪名│轉讓禁藥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2年08月14日│103年03月30日│103年04月07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5691、6330、47│103年度毒偵字第381、502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81、502號││││6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103年度虎簡字第133號│103年度虎簡字第133號││實││度訴字第2號││││審├────┼──────────────┼──────────────┼──────────────┤││判決日期│103年05月26日│103年07月22日│103年07月22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742號、103年│103年度虎簡字第133號│103年度虎簡字第133號││決││度訴字第2號││││├────┼──────────────┼──────────────┼──────────────┤││確定日期│103年06月11日│103年08月11日│103年08月11日│└────┴────┴──────────────┴──────────────┴──────────────┘┌─────────┬──────────────┬──────────────┬──────────────┐│編號│十│十一│(以下空白)│├─────────┼──────────────┼──────────────┼──────────────┤│罪名│轉讓禁藥罪│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不含沒收)││││├─────────┼──────────────┼──────────────┼──────────────┤│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2年07月20日│102年7月25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2年度偵字第6669號│102年度偵字第6669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97號│103年度訴字第597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08月11日│104年8月1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97號│103年度訴字第597號│││決├────┼──────────────┼──────────────┼──────────────┤││確定日期│104年09月01日│104年09月01日││├────┴────┼──────────────┴──────────────┴──────────────┤│備註│1.附表編號一至九之案件,前經本院103年度聲字第10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2.附表編號一至十一案件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