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457號原告 劉宏剋 訴訟代理人 廖金菊 被告 林悅竹 應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被告無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2月24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105年1月20日前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並完成登報。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袁雪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黃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