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6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雅芳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雅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歐雅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7月確定(聲請書漏載7月,應予補充),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5年4月22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歐雅芳前因: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3罪),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3年8月、3年8月確定;③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5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易字第1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①至③所示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聲字第29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並與上開④所示案件接續執行。受刑人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以上各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5年4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該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