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 林宜蓁 (原名 林芷伊 )訴訟代理人 陳學驊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賴明昇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2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7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092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73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以資釋明,且依卷附資料及上訴人上訴理由,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認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麗芬
法官邱蓮華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