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78號聲請人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立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二四九三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參佰壹拾肆萬貳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680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執行,曾提供新台幣(下同)3,142,000元為擔保金,以本院94年度存字第2493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經本院以94年度執全字第2019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就相對人所有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取得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金,爰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680號民事裁定、94年度存字第2493號提存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仲裁和解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同意書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3680號假扣押裁定、94年度執全字第2019號假扣押執行、94年度存字第2493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返還上開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蔡佳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