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7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727號聲請人羚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本源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戴顯澄┌───────────────────────────────────────────────────┐│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42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宏偉電機工業股份有│日盛商業銀行內湖分│25,620元│CC0000000│94年5月31日│││限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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