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註銷信徒資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03號原告 陳蘭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富來 等間請求註銷信徒資格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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