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黃碧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可妮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張可妮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3,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64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