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109號債權人 張簡永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李宛容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伍佰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依聲請狀內容所載,債務人李宛容僅就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其中四紙支票背書,請明確表明就債務人李宛容部分係請求其如何給付?(請區分債務人等就各該支票有無背書,分段表明合法之給付方式。)
三、請提出債務人名茂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債務人李宛容最新戶籍謄本(上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