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 顏貽騰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71,260元(計算式:282地號土地面積4,456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3/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622元。
二、陳報彰化縣○○鎮○○段○○○○號㈠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㈡土地標示及他項權利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 顏憲豐 、憲邦、 顏憲傳顏憲富顏嘉男顏憲得顏憲隆顏榮一顏林素津顏春展顏順泉顏瑜均 、周碧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共有人已過世,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再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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