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21號原告富麗大鎮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惠美 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9,000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詮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詮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00,000元,惟係不真正連帶之請求,其中一被告清償之部分,其餘被告即免除該部分清償責任,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8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9,000元,尚欠新臺幣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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