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 張廖貴裕 訴訟代理人 邱華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陳鴻池 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提出其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並補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二、再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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