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補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橋補字第220號原告 高楷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宜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林國龍中華民國11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