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壢小字第12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彭美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萬6,441元,及其中5,523元自民國97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 年 4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