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954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954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告 盧姿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7,353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 年  4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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