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954號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王琡斐
被告 盧姿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萬7,353元,及自民國110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 年 4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