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壢小字第1964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被告 林紫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9,220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111 年 4 月 18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陳香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