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00號聲請人優翔防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勝峰 相對人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子嘉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聲字第100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抗告人與聲請人已就本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移調字第62號調解成立結案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依職調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板簡移調字第62號事件卷宗審核結果,查該案調解成立內容條款第三點載明「雙方均同意拋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370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所生之一切訴訟費用請求權」,聲請人既已拋棄本件訴訟費用額之請求權,則本件聲請核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何,應予駁回,而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所為之100年度司聲字第100號裁定並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