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2號再審原告 王清芬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李春陽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