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28號上訴人 吳明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永裕 等間因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億貳仟肆佰零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佰陸拾壹萬伍仟肆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3日
書記官康翠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