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9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4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443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發得 債務人 謝東閔 債務人 黃木茸
一、債務人謝東閔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貳萬零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謝東閔、黃木茸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叁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四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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