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248號
原 告 林澺滄
訴訟代理人 彭公賢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瑪建設有限
公司、 何岳峰 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5877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400元,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