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四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七二七○號),經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由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及同署檢察官移年度發查字第一五三六號)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所明定。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以違反著作權法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以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甲○出版有限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至移送併辦部分(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三七八號、九十二年度發查字第一五三六號),因與前揭經公訴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為同一事實,且告訴人業已撤回此部分告訴,是就移送併辦部分,本院自得以予審究,不另退由檢察官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劉麗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