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18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永宏 律師被告高雄縣榮民服務處訴訟代理人乙○○上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攜同原證號大陸書公證正本到庭。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國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