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萬7,000元(即以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117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回復原狀之費用25萬7,000元,合併計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書記官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