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6號原告即反訴被告己○○○
丁○○兼共同訴訟代理人戊○○被告即反訴原告丙○○
甲○○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二行中關於「原告即反訴被告戊○○住臺南縣永康市○○○路○○○號」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即反訴被告己○○○住臺南縣永康市○○○路○○○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