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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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坤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字第6193號、101年度執聲字第5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坤達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受刑人陳坤達因公共危險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巫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罪│贓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7年3月20日│97年4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彰化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續字第74號│字第3396號│││││├────┬─────┼────────┼────────┤││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案號│97年度彰交簡字第│98年度易字第542││最後││430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年7月25日│98年3月20日│├────┼─────┼────────┼────────┤││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97年度彰交簡字第│98年度易字第542││││430號(臺中地院│號││││101年度撤緩字第│││││13號)│││├─────┼────────┼────────┤││判決│97年8月25日(101│98年4月20日│││確定日期│年2月6日撤銷緩刑│││││確定)││├────┴─────┼────────┼────────┤│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案件│否│是│├──────────┼────────┼────────┤││彰化地檢97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備註│他字第1426號(即│字第6193號(社會│││臺中地檢101年度│勞動履行完畢)│││執更字第518號,││││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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