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6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湯椿憓 (原名 湯麗珍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肆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叁萬叁仟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