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71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營業部法定代理人 黃文能 訴訟代理人 張智 為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103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書記官林兆嘉┌──────────────────────────────────────────────────────┐│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柏鈞貿易股份有│上海儲蓄商業銀行│102年5月5日│60,000元│807505││││限公司 李銘鈞 │新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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