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7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仁傑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7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仁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仁傑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確定,並於民國99年5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26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396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於99年5月16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3年12月4日,羈押折抵76日,累進縮刑54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3年12月4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1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10121426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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